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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唐令志与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令志,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713号原告:唐令志,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3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叶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鹏,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令志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唐令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令志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执行完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令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为1070元,由原告唐令志承担(原告唐令志已预交2140元)。审 判 长  梁东辉审 判 员  詹俐儒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