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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尚景森贪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40号尚景森: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3万元系企业的预支借款,没有重复核销公款并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在担任东辽县冲压件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核销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袭某等证人证言、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资认定。证人刘某的证言和你的供述证实,你将该笔钱款提出后,回家交给刘某保管。至2001年6月案发,你并未将1998年6月提取公款和1999年10月核销费用的情况告知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故可以���定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袭某等证人证言证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厂领导班子研究后统一处理;会计程某证实案发前你处理过近期发生的费用,且厂里的现金在你手中保管,由你支配。故你提出的3万元系你与企业之间的预支借款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常理,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你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核销的手段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