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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与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刘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06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富民街*号。经营者:李世征。被告:刘志强。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与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赐五金建材店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