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殿玉与李库、张雪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殿玉,李库,张雪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殿玉,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库(曾用名李白),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秋,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苏殿玉因与被上诉人李库、张雪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苏殿玉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殿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绍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