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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秀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56号原告:张秀根,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清,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注册号411281000003117(1-1)。负责人:宋建卫,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根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秀根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