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韦坤果与覃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坤果,覃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09号原告:韦坤果,男,1981年9月5日生,布依族,住册亨县。被告:覃廷波,男,1989年3月16日生,布依族,住册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坤果诉与被告覃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坤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坤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坤果负担。审判员 :覃春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奉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