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明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军,姜素珍,李朋,张海宁,索建英,赵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军。被执行人:姜素珍。被执行人:李朋。被执行人:张海宁。被执行人:索建英。被告:赵明民。李仁军与姜素珍、李朋、张海宁、索建英、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姜素珍于2014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仁军借款本金4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以上共计420000元。二、自2010年11月3日至被告付款之日的新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由被告姜素珍一并付清。三、被告李朋、张海宁、索建英、赵明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李仁军与姜素珍、李朋、张海宁、索建英、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685元,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