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焕辉与刘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饶阳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辉,刘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饶阳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71号原告黄焕辉,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生,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雪,丰南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道东,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现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饶阳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饶阳店邢德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7Q9TX4U。负责人刘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辉与被告刘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饶阳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焕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的“(2017)冀0207民初1487号”民事案件中赔付刘道东的人民币28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的“(2017)冀0207民初1487号”民事案件中赔付刘道东的人民币2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