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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执行王明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57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川03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强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