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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路玮与颜色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玮,颜色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路玮,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颜色禄,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路玮申请执行被执行颜色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颜色禄于申请执行人路玮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依法拍卖颜色禄其爱人熊银华名下的位于铜仁市北关路88号第12幢,产权证号为铜房权证地房字第000115**号,建筑面积为176.15平米住房一套,申请人路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路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