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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新志、马桂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苏新志,马桂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786号原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三峰山。法人代表蔡林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彬、王浩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新志,男,生于1954年5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桂芳,女,系苏新志配偶。原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新志、马桂芳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新志、马桂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