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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振山与李建、张燕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山,李建,张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52号申请人:李振山,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李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燕梅,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振山与被申请人李建、张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振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张燕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张燕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