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周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款772491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抚煤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于2015年末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724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012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