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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承格与王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格,王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承格,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王凤敏,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承格与被执行人王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承格已经与被执行人王凤敏达成和解协议,刘承格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