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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莹与黄向荣、楼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莹,黄向荣,楼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11号原告黄莹,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向荣,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慧英,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黄莹诉被告黄向荣、楼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分割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77号的房产已在(2008)义民初字第8377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实体处理,该判决书判决:一、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77号房屋中靠东面的四间一至三层房屋归被告黄向荣、楼慧英所有,其余房屋一间、楼梯间一间及西侧一小间三角形房屋一至三层归被告黄莹所有;二、被告黄向荣、楼慧英对上述楼梯享有使用权。因此,原告黄莹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