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绥宁县达达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7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河巷*号。法定代表人关艺华,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石纪伟,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颖,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住所地绥宁县黄土矿街上。负责人付玉艳,该店店长。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邵)绥文罚强申【2017】第001号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10月4日对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进行查看,发现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接纳4名未成年人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列》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湘(邵)绥文罚强申【2017】第001号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3、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局对被执行人绥宁县达达网吧作出的湘(邵)绥文罚强申【2017】第001号绥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二、逾期应缴纳的罚款5000元。三、限被执行人付玉艳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小忠审判员 杨朝友审判员 阳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 昊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