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华侨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李岗、赵书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桥,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李岗,赵书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231号原告:丁华桥,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书伟,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华侨诉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李岗、赵书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丁华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华侨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