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练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练,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2017年4月9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练于2017年4月9日12时4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文化宫中门乡村基附近,将净重0.71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左某,获取毒资5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另从被告人刘练身上查获净重1.43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练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左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练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搜身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霄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