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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先芹与丁俊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芹,丁俊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371号原告:宋先芹,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丁俊杰,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路**号华泰王城*楼。负责人:陈京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先芹诉被告丁俊杰、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催告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