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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宏影,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宏影,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高清(再审申请人儿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朱晓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41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庆凤,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静池,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旺,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学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宏影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05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陆宏影以涉案土地的相关补偿问题已经得到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宏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宏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