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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嫽、任家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嫽,任家涛,刘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冯嫽,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任家涛,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爱敏,女,1977年6月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嫽与被执行人任家涛、刘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家涛、刘爱敏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191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家涛、刘爱敏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予履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