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恢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梁金洪、宋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梁金洪,宋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康久发,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梁金洪,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宋翠华,女,现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梁金洪、宋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抵押物已经拍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09)通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铁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