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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梁金洪、宋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梁金洪,宋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康久发,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梁金洪,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宋翠华,女,现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行与梁金洪、宋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抵押物已经拍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09)通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铁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