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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王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王超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039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超,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王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登记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