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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秉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秉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694号之一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6F。法定代表人:李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辉,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湖村荡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秉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秉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45元,由原告苏州相城区苏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候佳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锦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