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毛丹丹与永安福临门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丹丹,永安福临门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45号原告:毛丹丹,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服务业从业人员,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永安福临门餐厅(别名:盛世经典豪门御景店),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3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XY2Q90T。经营者:林荣,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官城,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永安市,系永安福临门餐厅店长。原告毛丹丹与被告永安福临门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丹丹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毛丹丹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基于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毛丹丹负担。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