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03号原告张德来,男,1973年4月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礼贸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华鹏,所长。委托代理人代照伟,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巍,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民警。原告张德来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以下简称:礼贤派出所)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来诉称,2016年2月3日原告的600多棵杨树被砍伐倒地没能运走,原告报警,礼贤派出所到达现场,说这是国家占地镇政府强制执行,如有异议可找镇政府协商解决。由于被告的包庇与不作为造成原告的6亩多青苗被毁,679棵树木被砍伐,12亩耕地被抢占,地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明查事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违法公安人员及偷抢犯罪人员。请求判令:1、判令礼贤派出所执法不作为的行为违法;2、判令礼贤派出所对违法偷砍林木人员及强占原告耕地人员包庇保护的行为违法;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德来自述因树木被砍伐一事,其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多次向被告礼贤派出所报警,本案中原告张德来起诉被告礼贤派出所不作为行为违法,针对的是其2016年3月2日报警行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张德来称其于2016年3月2日向被告礼贤派出所报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其2017年5月17日才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礼贤派出所不作为行为违法,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经本院向原告张德来释明,原告张德来仍坚持起诉意见,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德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