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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9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国、郭翠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志国,郭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03-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水龙路东银苑小区1区4单元401号。被执行人:郭翠萍,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水龙路东银苑小区1区4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国、郭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秦岭山水(香樟苑)小区1幢06号房屋(产权证号:35-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志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秦岭山水(香樟苑)小区1幢06号房屋(产权证号:35-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