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严美玲与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美玲,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204号原告:严美玲,女,汉族,1995年7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何超,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生,住淮安市。原告严美玲与被告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严美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美玲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