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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凤权、荣德范、曲国峰、姜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凤权,荣德范,曲国峰,姜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752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凤权,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荣德范,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曲国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姜晓玲,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凤权、荣德范、曲国峰、姜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