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塔山中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探视权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