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新诉被告秦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秦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67号原告:王建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秦颖,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建新诉被告秦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建新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