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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新诉被告秦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秦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67号原告:王建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秦颖,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建新诉被告秦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建新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