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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李栋,阎德富,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闫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贾亚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栋,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审被告阎德富(又名闫德富),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审被告李虎,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栋,原审被告阎德富、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栋于2016年1月21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阎德富、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李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银河公司、七彩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银河公司、七彩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后,上诉人银河公司、七彩公司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七彩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