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小金与钟石发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金,钟石发庆,王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雷小金,男,1977年3月4日生,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石发庆,男,汉族,1980年7月31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卉,女,汉族,1983年1月6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小金与被执行人钟石发庆、王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年赣07**执183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三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钟石发庆、王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