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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宝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李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负责人:李桂荣,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宝华,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宝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网络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在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财产登记信息。该案现处于无可供财产执行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