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光超与焉耆县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超,焉耆县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3号申请执行人马光超,男,1958年出生。被执行人焉耆县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焉耆县开南镇27团9连。法定代表人罗光东,系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执行马光超与焉耆县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马光超申请执行标的330111元。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土地及附着物被第二师二十七团保全。因被执行人焉耆县广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