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建群与洛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群,洛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28号原告:朱建群。被告:洛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穆宇涵,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朱建群诉被告洛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建群承担。审 判 长 张智峰助理审判员 郭 苗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