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永强,卢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永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卢建春,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永强、卢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