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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琴与城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城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90号原告:王琴,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城关区职工,现住拉萨市。被告:城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雷涛,具体职务不详。原告王琴与被告城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商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