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有生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陈有生,男。被执行人镇巴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男。申请执行人陈有生与被执行人镇巴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巴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有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巴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标的款46000元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有生在领取案件标的款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视为该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申请费59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恒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