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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学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学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063号罪犯林学明,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侯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学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6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学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金人民币6130元。其中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金人民币613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学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学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学明系累犯,且抢劫罪被处十年以上,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退赔金人民币613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