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广亮与被执行人朱岭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亮,朱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杨广亮,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岭峰,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杨广亮与被执行人朱岭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