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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16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主要负责人陈进,该厂厂长。原告李桦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李桦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