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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275号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784257230,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周,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旋,系职工。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2609621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松江高科技园区寅青中路690号。法定代表人:陶胜红。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天台县百赞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