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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曹雯雯与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雯雯,苗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67号原告:曹雯雯,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苗玉峰,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曹雯雯诉被告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曹雯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雯雯自愿撤回对被告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雯雯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雯雯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