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曹雯雯与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雯雯,苗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67号原告:曹雯雯,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苗玉峰,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曹雯雯诉被告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曹雯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雯雯自愿撤回对被告苗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雯雯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雯雯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