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留其与周巧林、吴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其,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陈留其,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周巧林,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美娟,女,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荣军,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1258号105、106室。法定代表人倪芳芳,董事长。原告陈留其诉被告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周巧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留其借款2038852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周巧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留其律师费损失302118元;三、被告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巧林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28元,由原告陈留其负担21495元,由被告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6533元。被告周巧林、吴美娟、张荣军、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留其,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985861.40元,申请执行费983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等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周巧林所有的坐落于松陵镇通运路18号-403、401、402、415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周巧林所有的座落于横扇镇菀坪社区创业路9号9幢24、1、25、2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荣军、吴美娟共有的座落于松陵镇江兴西路788号吴越嶺秀33幢403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松陵镇虹桥街6组虹兴小区6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2月23日届满);续封被执行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江兴路、石曲街的多宗房产(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12月5日届满)。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留其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供和解协议壹份:双方确认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陈留其履行20555062元,就余款履行双方也达成和解,并明确由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芳芳(居民身份证号码:)就余款履行提供保证。鉴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笔录、划款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应保障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部分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530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