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方某,女,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王某申请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