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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方某,女,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王某申请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