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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义与钟代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义,钟代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义,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代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上诉人陈义因与被上诉人钟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2民初1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义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经催缴后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詹 治审判员  孙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