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润茁诉被告马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润茁,马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737号原告苗润茁,女,汉族被告马辉,男,汉族。原告苗润茁诉被告马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润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