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润茁诉被告马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润茁,马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737号原告苗润茁,女,汉族被告马辉,男,汉族。原告苗润茁诉被告马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润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