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万昌与代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昌,代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938号原告:何万昌,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芳,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亲属)。被告:代岭武,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习陈,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被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然,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万昌与被告代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何万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万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万昌负担。审判员 吕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晓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