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仁陆与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陆,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仁陆,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毅,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仁陆与被执行人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6941.94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8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利息6437.11元(以47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8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利息2847.45元(以21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8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35.2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388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72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